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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招聘对象主要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部分岗位限阿尔山市户籍或生源,其它岗位不限户籍;部分岗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2.应聘条件:
(1)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7年以后入学,由国家统一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全日制研究生待遇。
(4)年龄要求: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普通话水平要求:语文教师一般岗位、项目岗位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蒙汉兼通岗位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他岗位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6)具体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及其他条件。
旗县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设置由各旗县市人社局、教育局审核把关,报盟教育局审核把关后报盟人社局,盟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设置由盟教育局审核把关后报盟人社局。除学历学位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含招聘岗位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3.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或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且到报名开始日,“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不超过3年。
4.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兴安盟内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工作人员;兴安盟内在岗特岗教师;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不含当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5.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
6.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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